鄭磊律師說股權確認及股東資格確認之訴
一、以誰作為被告提起股權及股東資格確認之訴?
《公司法解釋三》第21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向哪一法院提起股東及股權確認資格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提起股東及股權確認之訴的證明責任
《公司法解釋三》第23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四、股東資格之訴證據
股東姓名或名稱是認定股東資格的最重要的依據,但是,很多文件中均有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而這些文件在認定股東資格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又是不一致的,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章程、(二)出資證明書、(三)股東名冊、(四)商事登記文件、(五)股權轉讓協議、(六)公司股票、(七)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是認定公司股東資格的主要證據和核心依據。
五、公司股東資格相關案由
“股東名冊記載糾紛”和“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六、原告請求股權或股東資格的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第三人名下持有某公司的百分之多少的股權歸原告所有
2)請求判令被告(公司)辦理工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