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議事規則
來源:宜昌律師在線網 作者:宜昌律師鄭磊 時間:2021-04-22 00:03
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董事會議事范圍、議事方式、議事程序,健全董事會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機制,保證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并承擔責任,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特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和股東會賦予的職權,實行民主、科學決策。
第三條 本議事規則對公司全體董事和其他有關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董事會議事范圍
第四條 董事會議事范圍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董事會會議
第五條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六條董事會定期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監事,必要時通知與所議內容有關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臨時會議應提前五日通知。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半數以上董事提議時。
董事會臨時會議通知方式為:書面方式、傳真方式、電話方式、電郵方式等。
第八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會議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九條董事會文件應提前送達各位董事,董事應認真閱讀,充分思考、準備意見。
第十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由董事長書面委托的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舉行。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通過非現場會議形式審議,但應保證董事及時掌握足夠信息進行表決。
第十二條 在董事會會議有關決議內容對外正式披露前,參會董事與列席人員對會議文件和會議審議的全部內容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 議事程序
第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董事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也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董事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
董事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該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做選擇的,視為棄權。
第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并行使表決權,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代為表決意見、授權期限等。
董事會會議必要時,可邀請與所議內容有關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規定。
第十七條 董事在審議和表決有關事項或議案時,應本著對公司認真負責的態度,對所議事項充分表達個人的建議和意見,并對其本人的表決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董事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董事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董事在決議文件上簽名。
第十九條 董事會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召開,出席會議的董事對會議討論的各項方案,須有明確的同意、反對或棄權的表決意見。
第五章 會議決議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所議事項應形成會議記錄及會議決議,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決議的書面文件上簽字。
董事會應當對現場會議做好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記錄、會議決議和所議事項有關材料由董事會辦公室負責保存至少十年。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出席董事姓名、董事發言要點、每一決議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等內容。
第六章 會議決議的貫徹落實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的議案一經形成決議,即由總經理負責貫徹落實,并將實施情況及時向董事長或董事會匯報。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就決議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議事規則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議事規則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議事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或者本規則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東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此無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