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議事規則
來源:宜昌律師在線網 作者:宜昌律師鄭磊 時間:2021-04-22 00:07
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司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確保監事會能夠高效規范運作和科學決策,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公司法》等法規、規章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監督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盡職情況進行監督,防止其濫用職權,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公司應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按照規定及時向監事會提供有關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風險控制和經營管理等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
第二章 監事會議事范圍
第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監事會會議的召開方式
第五條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監事會會議和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六條 定期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監事會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書面通知送達全體監事。
第七條 經半數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監事會會議應采取現場會議方式舉行并作出決議,由參會監事簽字。
第四章 監事會會議議事程序
第一節 議題、議案的提出與征集
第九條 監事會辦公室負責征集會議所議事項的草案,各有關議案提出人應在會議召開前十日遞交議案及其有關說明材料。監事會辦公室整理后,列明監事會會議地點、時間和議程,提交監事會主席。
第二節 會議通知
第十條 監事會會議召開前應該向全體監事及其應列席人員發出會議通知。
第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的內容
書面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事由及議題;
(三)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條 定期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在召開十日前、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應在會議召開前五日以書面形式送達各監事以及其他應列席會議的人員。
第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按下列要求和方式通知:
(一)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以專人送出;以郵件方式送出;以傳真方式送出。
(二)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會議通知以傳真送出的,傳真當日為送達日期,送達日期以傳真報告單顯示為準;會議通知以掛號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遞之日起第五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
第三節 會議的出席
第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半數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列明代理監事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被委托的監事應當按委托書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監事會可要求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等出席監事會會議,回答有關問題。
第四節 會議的召開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會議主持人應按預定時間宣布開會,并宣布會議議程。
會議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對每個議案逐項審議。
第五節 表決和決議
第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提案經過充分討論后,主持人應當適時提請與會監事對提案逐一進行表決。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以舉手投票表決或者書面投票表決方式進行。
監事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該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做選擇的,視為棄權。
第二十條 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一般應做出決議。所有決議必須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采用舉手投票表決或者書面投票表決。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應當對現場會議做好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監事會的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二十三條 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監事會決議的執行和反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可做出決議并向董事會、股東大會提出建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主席應當在以后的監事會會議上通報已經形成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議事規則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議事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或者本規則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東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