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磊律師分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
來源:宜昌律師在線網 作者:鄭磊律師 時間:2013-12-22 13:55
宜昌建設工程合同律師鄭磊律師結合多年親辦的建設施工合同,談三個在司法實務中經常遇到理論界又有分歧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方面的問題。
一、 工程價款結算問題
宜昌建設施工合同律師鄭磊認為,總的來說要依法維護通過招標方式所簽訂的中標合同的法律效力。對以低于工程建設成本的工程項目標底訂立的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認定無效;當事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也應認定無效。對于約定無效后的工程價款結算,應依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改變工期、工程價款、工程項目性質等中標結果的協議,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中標人作出的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方捐款等承諾,亦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對于變更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工程價款結算,應按照《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協議變更合同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建設工程開工后,因設計變更、建設工程規劃指標調整等客觀原因,發包人與承包人通過補充協議、會談紀要、往來函件、簽證等洽商記錄形式變更工期、工程價款、工程項目性質的,不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依法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當事人請求以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財政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 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
宜昌建設施工合同律師鄭磊認為,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設工程未能在約定期間內竣工,承包人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享有優先受償權不受影響。承包人請求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自建設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由于發包人的原因解除或者終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之日起計算。
三、 關于實際施工人的權利行使對象問題,
宜昌建設施工合同律師鄭磊認為,對實際施工人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分包人、總承包人、發包人提起的訴訟,要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審查;不能隨意擴大《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范圍,并且要嚴格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明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疇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