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探視權如何判決才公平?
來源:宜昌律師在線網 作者:宜昌律師鄭磊 時間:2020-03-23 22:29
異地探視權如何判決才公平?
1,探望權的相關規定。
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探望子女,與未成年子女的聯系、會面、交流等的權利。我國《婚姻法》第38條在借鑒了國外相關立法經驗,并結合我國婚姻家庭領域的具體情況的基礎上對探視權進行了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實踐中一般探望權主張方法。
實踐中,一般當事人或者離婚律師會建議這樣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協助其行使探望權,原告每周探望女兒一次,具體方式為:每周五下午由原告至被告住處將女兒接回原告住處,周日下午原告自行將女兒送回被告處,遇法定節假日、寒暑假均遵循上述方式進行。
3,宜昌離婚律師鄭磊建議,如果探視父母一方與子女相處異地,應如何主張探望權?
若相處異地,在本案中主張一般探望權行使的具體方式在實踐中顯然難以實現,而若實現的話則明顯會影響孩子正常的學習和生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生活穩定。節假日期間行使探望權,時間較短,達不到行使探望權的目的,實踐中也不便于履行。宜昌離婚律師鄭磊建議,根據原告工作生活的實際情況,確定將探望時間的時間集中在寒暑假行使并明確了探望的天數,即原告每年暑假期間與婚生子女連續共同生活30天,每年寒假期間與婚生子女連續共同生活10天;具體履行期限則根據子女寒暑假的放假情況由原被告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