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磊律師交通事故案例精選1---農村戶口按城市標準賠的成功再審案例
宜昌交通事故律師以親身所辦案件告訴您碰到交通事故案件應如何面對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 2011)宜中刑再終字第1號
申請再審人(原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原二審上訴人):趙某某,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長陽土家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鄭磊,湖北君任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申請人(原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原二審被上訴人):向某某,男,1 974年6月4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長陽土家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
被申請人(原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原二審被上訴人):周某某,男, 1982年6月1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長陽土家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權代理)
申請再審人趙某某與被申請人向某某、周某某交通肇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案,宜昌市點軍區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 ( 2008)點刑初字第*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趙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宜中刑終字第57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趙某某仍不服,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 2009)鄂刑立交函字第31號函交本院復查。本院經復查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宜中刑監字第11號再審決定書,決定本案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本院201 1年3月1 1日再審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 1年4月1 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申請再審人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鄭磊、被申請人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請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某某原一審訴稱,2007年7月16日,向某某駕駛鄂E31955號東風牌中型自卸車在宜昌市點軍區橋邊鎮323省道將其女鄧某某撞倒輾壓致死,該車為向某某、周某某二人合伙購買。請求法院判令二人共同賠償鄧某某死亡賠償金196060元、喪葬費10000元、被扶養人趙某某的生活費18473.33元、被撫養人鄧*與鄧* 生活費8313元、誤工費3550元、交通費3059元、精神撫慰金2萬元,合計259455.33元。
向某某原一審辯稱,鄧某某在北京某服裝有限公司打工的時間不足一年,其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應按其戶口所在地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周某某原一審辯稱,該起交通事故是向某某造成的,應由向某某一人承擔賠償責任。
原一審判決認定,2007年7月1 6日16時50分許,向某某駕駛鄂E31955號東風牌中型自卸貨車沿323省道由長陽往宜昌城區方向行駛至宜昌市橋邊鎮工商所門前路段時,由于疲勞駕駛致車輛失控駛出323省道有效路面,將在路外候車的趙某某之女鄧某某撞倒輾壓致死。經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責任認定,向某某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鄧某某不負責任。
原一審認為,向某某因交通肇事致鄧某某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應負事故全部責任,應賠償因鄧某某死亡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某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周某某系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鄧某某生前為農業戶口,趙某某提供的金日地公司關于鄧某某從2006年3月至事發前長期在其公司打工的證明與該公司提供給向某某的關于鄧某某在其公司打工時間不足一年的證明相矛盾,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證據證明鄧某某生前長期在城鎮居住生活,故趙某某關于應按非農業戶口標準計算鄧某某的死亡賠償金的主張不能成立,只能按湖北省2007年度農業人口年均純收入341 9元支持68380元。遂判決:1、由向某某賠償趙某某因鄧某某死亡所致經濟損失死亡賠償金68380元、喪葬費7586元、交通費2000元、誤工費61 5元,合計78581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周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駁回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趙某某不服原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原一審判決對證據的認定錯誤,鄧某某從2006年3月直到去世一直在北京某服裝公司打工的證明及鄧某某在北京的暫住證均可證明鄧某某的經常居住地為城鎮,應按城鎮戶口計算其死亡賠償金。2、原一審判決認定鄧某某對其母親和弟妹沒有撫養關系與事實不符。鄧某某之父因車禍去世后,鄧某某是家里的經濟支柱,母親服藥及弟妹讀書的費用均由鄧某某打工收入負擔。3、交通費和誤工費的認定均不合理。請求判決向某某和周某某共同賠償因鄧某某死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死亡賠償金1 96060元,被扶養人趙某某生活費18473.33元,鄧金龍、鄧玉鳳生活費4156.50元,誤工費3400元,交通費3059元,喪葬費7586元,合計232734.83元。 原二審判決確認了原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原二審認為,原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人趙某某申請再審及在本院再審過程中稱,鄧某某從2006年3月直到去世一直在北京北京某服裝公司打工、居住生活,有金曰地公司出具的證明及鄧某某在北京的暫住證可以充分證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因此對鄧某某的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978元的標準計算20年,金額為399560元。金曰地公司給向某某出具的關于鄧某某在其公司工作僅1 1個月的證明與事實不符,計算鄧某某的工作時間不能將休假時間排除后只計算實際工作時間,且向某某個人取證程序不合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故不能以該證據否定申請再審人提供的證據。 被申請人向某某再審答辯稱,不能僅以鄧某某在北京的暫住證就認定其在北京居住生活,趙某某還應提供鄧某某在北京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收入證明。
被申請人周某某再審答辯稱,鄧某某在此期間既在北京打工,亦有回鄉務工的事實,不能證實其在北京長期連續居住,不能以北京市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其死亡補償金,而只能以其戶口所在地的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死亡補償金。
本院再審查明,原一、二審認定的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將鄧某某碾壓致死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1、宜昌市點軍區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2008)點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以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2、趙某某在原一審中提供了2007年1 1月12日北京某服裝公司出具的證明,內容為:“鄧某某于2006年3月到北京北京某服裝服裝有限公司上班,到其去世止已在本公司工作、生活長達一年多”。同時提供了鄧某某在北京市的暫住證兩份,證明鄧某某辦理了有效期分別為2006年3月20日至2007年3月20日、2007年3月24日至2008年3月23日的北京市暫住證。3、向某某在原一審中提供了2007年8月10日北京某服裝公司出具的證明,內容為:“鄧某某在本公司于2006年3月份至同年1 1月份、2007年3月份至同年6月份從事服裝車工工作……總共工作時間大約為11個月左右”。同時提供了胡某某出具的證明,證明鄧某某2006年農歷10月20日左右到長陽土家族自治縣藍柏餐館打工2個月。以此證明鄧某某在北京工作時間不足一年。趙某某對向某某提供的證據的質證意見是,鄧某某從2006年3月一直在北京某服裝公司工作,2006年1 1月份在公司放假回鄉期間到藍柏餐館幫忙,這一證據并不能否認鄧某某已在北京工作、生活一年多的事實。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是對鄧某某的死亡補償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的問題。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申請再審人趙紅香提供的鄧某某在北京市的暫住證及北京某服裝公司的證明可以證實鄧某某在去世前一直在北京工作、生活長達一年多的事實,被申請人向某某提供的反證與該證據并不矛盾,趙某某對向某某提供的證據的質證意見能夠成立。鄧某某在北京某服裝公司放假期間回鄉休假并利用假期在藍柏餐館打工,無論其在北京北京某服裝公司工作還是在長陽土家族自治縣藍柏餐館打工,其收入來源地、生活消費地均為城鎮,故對趙某某原一審起訴要求對于鄧某某死亡賠償金按照湖北省2007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803元為標準賠償19606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超出原審范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于再審審理范圍。故對趙某某在再一審中提出對鄧某某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北京市2007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978元計算20年,向某某和周某某應賠償鄧某某死亡賠償金39956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 2008)宜中刑終字第57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及宜昌市點軍區人民法院( 2008)點刑初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二、被申請人向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賠償申請再審人趙某某因鄧某某死亡所致經濟損失死亡賠償金196060元、喪葬費7586元,交通費2000元、誤工費615元,合計206261元;被申請人周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
代理審判員 ***
代理審判員 ***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
宜昌交通事故律師鄭磊律師點評:
宜昌交通事故律師鄭磊在代理這起再審案件中,本律師主要從兩個問題入手,最終得以再審改判:
1、究竟應該按農村標準還是按城鎮標準賠償?
要知道,死亡賠償金2007年的湖北城鎮標準比農村標準多12萬多!原判按照農村標準賠償,改判后按照城市標準賠償。宜昌交通事故律師鄭磊律師觀念如下:首先,該案的受害人事故發生前在北京打工一年多,其收入來源地,經常居住地均為北京。按照法律規定,應按城鎮標準來進行交通事故索賠。在該案中,對方當事人提出受害人在北京打工期間,因生產單位處于淡季及春節回家探親期間,曾在居住地的集鎮上打過一段時間短工,我方認為一是該觀念的證據不足,二是無論是在北京,還是在當地集鎮上收入來源地,居住地,消費地點均為城市,這一觀念得到法院采納,故在再審中得以改判。
2、究竟應該按北京市城鎮標準還是按湖北省城鎮標準賠償?
2007年的北京市城鎮賠償標準比該年湖北省城鎮賠償標準多20萬!再審中宜昌交通事故律師提出按北京市城鎮標準賠償,法院以再審請求不應超過一審的訴訟請求為由沒有采納此意見。如果申請人在一審中就提出按北京的標準賠償,那么再審就有可能按照北京城鎮的賠償標準來判決。因此,交通事故最好聘請專業律師,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另外,在再審庭審過程中,對方提供的對北京某服裝公司的證據在律師和審判長對該證據來源連續追問下,被申請人張口結舌,無從答起.而這一問題在以前的庭審過程中都被遺忘或忽略了??梢?交通事故的證據的舉證和質證,也是案子輸贏的關鍵。
律師介紹: 鄭磊律師, 宜昌律協民商事專業委員會委員.資深律師,辦案經驗豐富,曾辦理過多起在宜昌市有影響力的案件。聯系電話13177095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