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法院這么看交通事故訴訟費鑒定費
來源:宜昌律師在線網 作者:宜昌律師鄭磊 時間:2019-12-15 18:11
宜昌交通事故,訴訟費和鑒定費宜昌市法院怎么判?
1、宜昌市法院認為,宜昌地區交通事故案件的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根據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同時,商業三者險和交強險的保險產品出來后,在2008年左右國家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險法進行了修改,根據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險法的規定,承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對受害方有直接的賠償義務,而不是之前的只對肇事方有直接的賠償責任。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向肇事方、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后,肇事方、保險公司應當積極主動地賠償,因為肇事方、保險公司未能積極主動地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造成受害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肇事方或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給受害方的,肇事方應當承擔敗訴的責任。
2、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宜昌地區發生的交通事故案件的鑒定費用由鑒定過錯方承擔。
1、交通事故鑒定費屬于受害人損失,應當由侵權責任方、保險公司賠償。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因此,鑒定費用應作為債務人違約所帶來的一種損害來對待,由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后,法院才能以判決方式進行解決,而不是直接依據《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來判決。
根據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險法的規定,承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對受害方有直接的賠償義務,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向肇事方、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后,肇事方、保險公司應當積極主動地賠償。同時,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的有關鑒定費用的規定不能與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的規定相沖突,而且保險條款的該項規定只涉及到保險公司主動理賠的情形,不涉及到保險公司對事故損失有爭議的情形下鑒定費用的承擔問題,保險條款的該項規定不能作為法院依過錯責任原則裁判鑒定費用的依據。
2、《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此條款并沒有實際說明鑒定費最終應由誰來承擔。但如果由申請人承擔,則有顯失公平的嫌疑。因為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雙方對相關問題有爭議,才導致進入訴訟程序,產生鑒定費等相關費用。
當受害方和肇事方對受害方的損失的意見一致,保險公司認為實際的事故損失小于受害方肇事方主張的損失而未能主動積極地賠償給受害方時,受害方、肇事方或保險公司可以申請司法鑒定,如果司法鑒定意見支持了受害方和肇事方主張的損失,鑒定費用就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如果司法鑒定意見支持了保險公司主張的損失,鑒定費用就應當由受害方和肇事方各半承擔;如果是部分支持的,鑒定費用由受害方、肇事方和保險公司按鑒定失敗比例承擔,受害方、肇事方共同承擔的部分由受害方和肇事方各半承擔。同理,當受害方、保險公司對受害方的損失的意見一致,肇事方對受害方的損失的意見不一致時和當肇事方、保險公司對受害方的損失的意見一致,受害方的意見不一致時,鑒定費用的承擔按上述意見處理。
當肇事方、受害方和保險公司對受害方的損失的意見均不一致而未能主動積極地賠償給受害方時,受害方、肇事方或保險公司都可以申請司法鑒定,鑒定費用由鑒定失敗方平均承擔;如果司法鑒定意見是部分支持受害方、肇事方或保險公司意見的,鑒定費用由鑒定失敗方按鑒定失敗比例平均承擔。
當事人申請了重新鑒定的,以重新鑒定意見來評價受害方、肇事方和保險公司的過錯責任,鑒定費用由重新鑒定失敗方按失敗比例平均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