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磊律師為勞動者索回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來源:宜昌律師在線網 作者:宜昌律師鄭磊 時間:2018-10-07 19:23
鄭磊律師代理某勞動爭議案件,為勞動者成功索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2000元。
王某經宜昌西陵區某公司聘用,雙方簽訂了《勞動協議》,合同期限為一年。合同到期后,該宜昌分公司未與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王某仍繼續在原崗位工作。因竹林公司一直未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拖欠2016年5月以后工資未予發放,王某于2017年8月1日與該宜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王某認為該宜昌公司未及時發放工資,未給王某繳納社保,未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損害了王某的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遂向宜昌市區某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院一審判決王某與該宜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判決該宜昌公司支付王某經濟補償金8000元,支付王某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2000元(8個月)。宜昌公司不服,上訴至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經公開開庭審理,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鄭磊律師認為,用人單位的經營者應該普及勞動法律知識,且注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這個案例也給我們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課,勞動者可運用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