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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常見糾紛:農村建房中工人傷亡誰來擔責?

        來源:宜昌律師在線網  作者:鄭磊律師  時間:2013-12-16 23:15

        宜昌地區常見損害賠償糾紛:農村建房中工人傷亡誰來擔責?鄭律師為您解讀此案例,法律不求人。

        近幾年,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民收入普遍提高,為改善居住環境而建房的農民的越來越多。然而,由于目前我國農村建筑市場秩序甚不規范,多數是個體瓦工、磚砌工、木工自行招募組織起來的,既沒有工商企業登記,也沒有建筑施工資質,存在管理松散、安全意識薄弱、安全措施不到位等諸多問題。審判實踐中,因建房從腳手架上跌落、被飛濺或掉落物擊中、觸電等意外事故所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逐漸增多。在農村建房傷害事故中,房主和承包人、施工者之間是怎樣的法律關系,各方之間責任如何承擔?

          案情回放

          被告劉某將自己的一座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給被告袁某施工。原告趙某則跟隨被告袁某干小工活,負責傳遞材料,由袁某支付勞動報酬。20121115日,原告趙某在所建房屋二樓山墻里側搭的施工架子上工作時,由于施工架子傾倒,不慎從墻內摔至室外一樓地面受傷,導致趙某左肱骨粉碎性骨折,治療花費醫療費2萬余元,且經鑒定構成六級傷殘。趙某認為自己跟隨被告袁某干活,且袁某在施工期間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導致自己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劉某作為發包人應和袁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趙某遂將袁某、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2萬元。

          爭議焦點

          1、袁某作為“包工頭”承建劉某的民房,二人之間的建房合同性質如何?是承攬合同還是建設工程合同?

          2、房主劉某是否承擔責任?如果承擔責任,房主劉某、包工頭袁某、趙某之間責任如何劃分?

          評析說法

          目前,農民建房普通采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勞動力聚合在一起,組成松散型的建筑小分隊,由一名召集人(工頭)負責攬活并領工,與房主談妥報酬,包工不包料,只掙工錢的模式。根據這種情況,在施工中一旦發生傷亡事故,誰來擔責。

         1、包工頭與房主之間的建房合同是承攬合同還是建設工程合同?《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關系分為一般承攬關系和建設工程承攬關系。建設工程承攬活動一般含有較高的技術含量和很大的執業風險,法律要求建設工程合同的雙方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必須有一定的注冊資金和抗風險能力的單位,而農村個體建筑一般技術含量相對較低,執業風險相對較小,民間個體工匠即可參與民間建筑。且民間建筑的承包方和發包方多為個體或個體組織,建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農民自建低層建筑不適用建筑法的規定。像本案中房主劉某將房屋完全包給包工頭,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房主不參與建房活動,對建房過程不進行指揮和管理,只要求包工頭按照其要求把房屋建成,應將雙方協議定性為承攬合同,房主與包工頭屬于承攬關系。

          2、房主劉某的賠償責任。既然房主與包工頭之間是承攬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謂選任有過錯,是指定作人對承攬人的選擇有明顯過錯,如明知承攬人沒有從業資格而選任。劉某作為定作人,明知道袁某無建房資質,仍將房屋承包給其建造,所以應當承擔選任過失范圍內的責任。

          3、包工頭袁某的賠償責任。趙某跟隨袁某干小工,由袁某支付工資,原告趙某與包工頭袁某之間就形成了勞務關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趙某是在建房工地上干活時從二樓摔至地面導致受傷,袁某在組織施工時未采取安裝防護網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對于趙某的受傷應負相應的責任。

          4、受害人趙某自己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自己無相應資質,并且在工作中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沒有做到安全注意義務而導致事故發生,也應對自己受傷負擔一定的責任。

          綜上,法院經審理后做出判決,原告趙某因摔傷所造成的損失,其自身應當承擔30%責任,包工頭袁某承擔55%的賠償責任,房主劉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
              
               這樣的案例,宜昌律師鄭律師團隊最經常被咨詢的是,為什么工人不能按照工傷事故來賠?現在法院對包工頭與建筑工之間的法律關系一般認定為勞務關系,所以只能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提供勞務者的標準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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