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說醫院改病歷,鄭磊律師來答疑
來源:宜昌律師在線網 作者:鄭磊律師 時間:2013-12-17 00:00
宜昌律師鄭磊說案釋法:醫院涂改患者病歷 醫療事故如何認定
案情簡介:陳大爺因身體不適被家人送往某醫院就診,并辦理了住院手續。數日后,醫院為陳大爺進行了相關手術,術后轉入住院部繼續進行治療。在住院治療近兩個月之后,陳大爺因并發癥不治身亡。從入院一直到病危最后一刻,陳大爺的家屬對陳大爺照顧細致入微,并且留存了病歷、發票在內的一切文書資料。在料理完老人的后事后,陳大爺家屬發現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在用藥劑量上存在一定問題。對此,陳大爺的兒子向主治醫師詢問了相關情況,并對談話過程進行了全程錄音。在錄音中,該醫師承認醫院曾涂改過陳大爺的病歷。據此,陳大爺家屬將該醫院起訴至法院,經審理,院方醫療事故事實成立,陳大爺家屬獲得賠償10萬余元。
宜昌律師鄭磊評析:1、醫院涂改患者病歷,無論診療行為適當,都可以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8條的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8條也作出了這樣的規定: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因此,醫院一方倘若存在涂改、偽造病歷這一事實就可以認定其對醫療事故承擔責任。
2、合法利用錄音證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應當注意的是,作為證據的視聽資料應當合法取得并有其他證據佐證。此外,在醫療過程中,還應對病歷等文本資料妥善保存,以防出現醫療事故后無法舉證,從而損害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