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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婦產前檢查未查出胎兒畸形 醫院判賠”三個

        來源:新京報等  作者:宜昌律師鄭磊  時間:2017-05-02 21:57

        婦產前檢查未查出胎兒畸形 醫院一般賠償不超過10萬
        案例一:孕婦產前檢查未查出胎兒畸形 醫院賠償4萬元。
        產前做了6次產檢均正常,但兒子出生時右手一根手指都沒有,孩子的父母將醫院告上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3萬余元。
          2012年7月15日,北京的高女士懷孕至昌平某醫院檢查。8月10日,建立了產前門診檔案。后在醫院先后進行了5次產前超聲檢查。2013年1月25日,高女士產下一男嬰,出生時右手手指缺如,手掌發育不全。高女士和丈夫潘先生訴稱,他們一直在被告昌平某醫院處進行產檢,6次產檢均顯示正常,醫生始終沒有告知原告胎兒右手畸形的狀況。
          《母嬰保護法》第17條規定,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該對胎兒進行產前診斷。高女士認為,被告未按規定對她進行產前診斷,沒有盡到法定義務,導致殘疾胎兒生產,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和經濟負擔,給嬰兒的生活造成了極大的不便和痛苦。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撫養費19萬余元,精神撫慰金4萬元。
          2016年11月21日,此案在昌平法院開庭審理。法庭上,被告昌平某醫院表示不同意賠償。其辯稱,高女士所生的新生兒右手缺如畸形是先天造成的,并非醫院診療行為造成。在產檢過程中,由于儀器的限制,醫院無法檢查出新生兒右手畸形,并非診療過錯。
          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等進行鑒定。鑒定意見認為,理論上,B超檢查技術有可能檢見胎兒手、足畸形等情況,然而,鑒于檢查的局限性,不同妊娠期胎兒的發育程度、胎兒在母體內的位置、姿勢、母體肥胖程度及B超儀器的條件等都可能影響異常情形的檢出率。
          結合產前篩查及產前診斷的相應規定,本案未見醫方明顯違反相關要求的醫療技術性不當;本案產前未能查出胎兒右手缺指畸形,主要是B超檢查的局限性所致。醫院雖不存在明顯的醫療技術性過失,但醫方在產前檢查時應明確告知孕婦及家屬檢查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和局限性,并簽署“知情同意書”。
          經審查病歷資料,醫方出具的“產前超聲檢查說明”不是規范意義上的“知情同意書”,且未取得患者簽字確認,故此認為醫方在產前檢查中未盡到必要的告知義務,存在醫療過錯。此過錯對被鑒定人的優生優育選擇權帶來不利的影響,但與高女士兒子先天性發育畸形之間無明確的因果關系;鑒于本例不存在明顯醫療技術性損害,此種情況不宜進行責任程度劃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醫院未告知缺陷的醫療過錯與幼兒的畸形出生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潘先生夫婦喪失了妊娠期間是否終止妊娠的選擇權,進而造成了孩子的畸形出生。
          但綜合考慮到是否進行進一步后續檢查,除醫方告知B超檢查的局限性及醫學建議外,患方的自主思維起著更重要的作用,故醫院在孩子畸形出生的后果中過錯程度輕微。
        綜上,昌平法院一審判決昌平某醫院支付原告潘先生夫婦撫養費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據《法制晚報》
         
         
        案例二:孕婦產前檢查未查出胎兒畸形 醫院賠償14萬元
          京華時報訊 (記者裴曉蘭)孕婦李女士到醫院建檔并產檢時,因醫院告知不到位和檢查上的疏漏,始終沒有進行唐氏篩查,最終產下了畸形嬰兒。近日,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醫院承擔25%的責任,賠償李女士夫婦14萬余元。
         
          是否有過錯雙方有爭議
          李女士和丈夫起訴稱,李女士于2011年6月懷孕,同年9月到中國航天科工集團七三一醫院(下稱七三一醫院)建檔并進行產前檢查。B超提示NT值偏高,提示胎兒發育異常,建議進一步檢查,但主治醫生認為不需進行進一步檢查,她遵醫囑,未行其他檢查。此后,她按時就診,但七三一醫院未依照法律規定對她進行產前篩查,導致她于2012年2月產下一唐氏綜合征(即21-三體綜合征)患兒,屬于畸形兒。
          李女士認為,唐氏篩查為產前診斷中最重要的檢查之一,七三一醫院未進行此項篩查導致她產下一唐氏綜合征患兒,嚴重侵犯了他們的優生優育權,造成巨大損失。他們起訴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特殊撫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0余萬元。
          七三一醫院辯稱,該院的診療行為沒有過錯,符合診療常規。該院不具備進行唐氏綜合征篩查的資格,李女士于孕13周首次產檢時,醫院已向其告知應于孕15-18周到外院進行唐氏綜合征篩查,并向其發放了孕期產前檢查告知單,貼于門診病歷手冊上,上面有詳細的孕期檢查項目。李女士在孕18周產檢時,醫院再次向其告知應當進行唐氏綜合征篩查,但李女士未按醫囑到外院進行檢查?;純核?ldquo;21-三體綜合征”是一種由遺傳因素所導致的出生缺陷類疾病,即受父母本身遺傳基因的影響,屬于目前醫學尚無法改變的因素,與醫院的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不同意賠償。
         
          司法鑒定醫院有過失
          經李女士申請,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對醫院產前檢查是否存在過錯等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意見書認為,七三一醫院粘貼在病歷上的產前檢查單,雖有唐氏篩查的內容和時間,但告知方式不夠嚴謹、內容不夠具體,應認為醫方告知義務不到位,存在一定缺陷。
          李女士于2011年9月8日的超聲檢查報告單已提示“胎兒NT略厚,建議進一步檢查”,但七三一醫院未行進一步檢查,追蹤NT值增厚情況,不排除錯過補救時機,不利于21-三體征者的早期檢測,應認為醫方注意義務不到位,存在不足。
          在2012年2月21日及26日的超聲檢查已提示羊水量偏少,在孕婦未進行唐篩和曾有胎兒NT略厚的情況下,醫方應對胎兒進一步的產前B超等詳細檢查、診斷,以明確羊水量偏少的原因及可能出現的不良后果等相關風險,向孕婦及家屬充分告知,醫方存在不足。
          鑒定結論認為,七三一醫院在對李女士的醫療行為中存在醫療過失,其醫療過失與患兒出生的后果之間存在部分因果關系,參與度建議為25%。
         
          醫院被判賠14萬余元
          一審法院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醫院在對李女士的診療行為中存在過錯,該過錯侵害了李女士夫婦的知情權、選擇權,影響了其是否選擇終止妊娠,并最終導致了孩子的畸形出生。
          孩子的畸形出生,使李女士夫婦用于孩子撫養的相關費用有所增加,而且孩子的畸形出生勢必造成其嚴重的精神損害,醫院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2014年8月,一審法院判決七三一醫院按25%的比例賠償李女士夫婦醫療費、撫養費等共計14萬余元。七三一醫院上訴被市二中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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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孕婦產前檢查未查出胎兒畸形 醫院賠償5萬元。
         產婦王女士在懷孕期間,都會定期前往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復興醫院(簡稱復興醫院)做產前檢查。但出生的孩子雙腿明顯水腫,被診斷患有神經母細胞瘤,至今3歲了仍無法行走。
          這個事實讓王女士很難接受,于是將復興醫院告上法院。王女士說,在她孕20周時,超聲曾提示孕婦腹壁厚,圖像欠清晰,但主治醫師并未告知自己。復興醫院對此解釋是,常規超聲檢查不能完全發現胎兒疾病,系目前醫學科學局限,患兒損害后果系原發疾病造成。
         
          6次B超未告知胎兒異常
          西城法院此案一審判決:醫院賠償王女士醫療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萬余元。
          王女士介紹,她在孕8周在復興醫院建卡定期產前檢查,其中B超檢查6次,分別于妊娠14周、20周、28周、33周、36周、38周。
          王女士特別提到了她在妊娠20周時的B超檢查:“當時超聲提示孕婦腹壁厚,圖像欠清晰,但醫生并沒有告訴我這個情況,也沒有安排復查或轉院,這讓我們以為孩子是平安的”。
          2012年12月26日,王女士生下兒子毛毛(化名),毛毛出生時伴有雙下肢水腫明顯。轉院后,被診斷為神經性母細胞瘤,并于2013年3月8日行“胸腰段椎管內腫瘤切除術”。雖然多次就醫,但毛毛的雙下肢現仍喪失運動功能。
          對于這個不幸,復興醫院的解釋是,常規超聲檢查并不能完全發現胎兒畸形,系目前醫學科學局限,同時否認醫院存在告知方面的瑕疵。“患兒現在的損害后果,是原發疾病造成,與是否告知及告知是否充分無關。”
         
          法院判決醫院20%責任
          據西城法院判決顯示,復興醫院在產前檢查中存在未盡到詳盡告知的醫療過失,使王女士對診療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受到影響,與患兒患有先天性疾病出生有輕微程度的因果關系。
          但同時,西城法院也認可了復興醫院對王女士產前診斷明確,剖宮產術前完善相關檢查,患兒出生后履行了及時轉診隨附義務。酌定復興醫院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王女士5萬余元。
         
          醫院未告知風險致患兒出生?
          在王女士懷孕20周做B超檢查時,超聲提示孕婦腹壁厚,圖像欠清晰。王女士說,當時主治醫師并未向其及家屬告知當中存在的風險,導致患兒出生。
          王女士認為,排畸階段的超聲檢查非常重要,而此時的羊水多,在此時觀察胎兒身體結構性是非常有利的時間段。在這種情況下,作為超聲提示圖像欠清晰,我們認為正是因為醫院超聲診斷的缺陷,才導致患兒的出生。
          對此,復興醫院稱,從王女士在孕期所有超聲片子當中,都無法看出胎兒存在實性占位或腫脹的部位。此外,在孕期超聲篩查中,不只王女士出現這種圖像不清晰的情況,其他孕婦也會有這種情況。復興醫院認為他們的診療行為符合診療規范,“即便當時超聲圖像是清晰的,也可能發現不了患兒有惡性腫瘤的情況的”。
         
          “圖像欠清晰”已暗示風險
          產檢是否可以準確檢查出胎兒畸形及患有嚴重疾???
          一位婦產科專家表示,神經母細胞瘤是兒童常見的顱外腫瘤,目前關于神經母細胞瘤真正的病因尚不清楚。一些遺傳易感因素被發現與神經母細胞瘤的發病相關,產檢當中的設備儀器能否檢測出來不好說。
          專家稱,產檢并非能檢測出一切疾病,因各醫院的醫療水平、設備技術力量不同,超聲檢查得出的結果也有差別,這要靠醫生的臨床判斷。這位專家透露,一般情況下,如果“準媽媽”有糖尿病、心臟病等病史,醫護人員會建議其在懷孕28周時再加做一次篩查。上述王女士“孕婦腹壁厚,圖像欠清晰”的超聲所見結論已屬風險規避的說明,醫院應該及時告知家屬存在并如何規避風險。
         
          產檢必須檢出哪些畸形?
          專家表示,新生兒先天畸形大多與遺傳、病毒感染、藥物、環境污染等因素有關。通過產前檢查,大部分胎兒畸形是可以避免的。
          據介紹,懷孕16至24周進行超聲檢查,70%至80%的胎兒畸形可以查出來,20%通過對羊水、基因等實驗室化驗也可篩出。
          但根據《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規定,有六大類致死畸形產前必須檢出,包括:無腦兒,嚴重腦膨出、嚴重開放性脊柱裂、嚴重胸腹壁缺損、內臟外翻、單腔心、致死性軟骨發育不良。

        宜昌律師鄭磊:通過法院判決的案例,一般醫院在孕婦產前檢查未查出胎兒畸形有過錯的,承擔責任一般不超過30%,判賠金額一般不超過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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