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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要分手費構成敲詐勒索罪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張翔宇  時間:2017-09-08 01:14

        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其一年八個月

          廣州日報訊(記者張翔宇 通訊員 謝欣然、張航)與人通奸后以裸照相威脅,索要20萬元分手費,男子吳某被認定犯敲詐勒索罪,該案經過一審和二審,最終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女方提分手 男子搶包勒索

          2012年,浙江籍男子吳某與受害人柯某通過QQ認識后保持曖昧關系并多次發生性關系。2014年8月3日凌晨,柯某就分手問題與吳某進行協商,吳某要求柯某支付20萬元分手費,遭到柯某拒絕。其后,吳某送柯某回家路上二人發生爭執,吳某強行將柯某的名貴挎包拿走(內有錢包1個,Iphone5S手機1部、耳機、現金及銀行卡等,共值人民幣8126元)。

          之后,吳某委托西區某小區附近洗車店老板將手機交還柯某。隨后,吳某以在QQ群發布柯某裸照、郵寄柯某裸照給柯某、拍攝柯某住所照片、發送柯某兒子姓名的短信等方式,多次威脅并向柯某索要人民幣20萬元。

          2014年9月9日,吳某在西區黃金廣場的住處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人員在其住所及車內繳獲柯某被拿走的挎包及包內財物。破案后,繳回的財物已發還受害人。

          律師稱包養 法院定通奸

          該案一審時,吳某的辯護人提出吳某被被害人柯某包養,可比作近親屬關系,敲詐勒索近親屬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罰;且柯某違反婚姻法包養吳某,對吳某的敲詐勒索行為存在過錯;吳某有犯罪未遂、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無前科、是偶犯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市第一法院審理查明,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害人與吳某存在包養與被包養的關系,且二人并非刑法、刑事訴訟法等規定的可以比照為近親屬的關系,被害人主動提出終止不正當兩性關系后,吳某多次有預謀的糾纏并以公開隱私向被害人威脅索要巨額錢款,具有明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被害人并無過錯,吳某并非偶犯。法院認定吳某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依法懲處。市第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犯敲詐勒索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吳某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提出上訴,并稱是要求柯某兌現給他20萬元的承諾被拒絕,因繼續要求柯某給錢而犯罪。

          市中院經審理查明,認為兩人系通奸而非包養與被包養的關系,且無論是通奸還是包養,均與社會公眾所認可的道德相悖,顯然不能視為近親屬的關系,吳某以此為要求從輕處罰據理不足,不予采納。

          此外,柯某承諾給吳某20萬元僅是吳某的一面之詞,并無任何證據可以證實,柯某對此亦予以否認。市中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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