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必須要有暴力來脅迫嗎?
來源:宜昌律師在線網 作者:宜昌律師鄭磊 時間:2019-07-22 07:37
強迫交易罪必須要有暴力來脅迫嗎?
鄭磊律師認為:強迫交易罪并不以必須有暴力行為為必要構成要件。以威脅等手段對有關人員構成心理強制,也能構成強迫交易罪。黑社會性質和不正當干預進行威脅都可能構成本罪。
一、黑社會性質強賣
王某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強迫交易、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高利轉貸、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二審刑事判決書
• 日期: 2018-09-07
•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 案號:(2018)豫14刑終237號
犯罪事實、2014年11月17日,被害人謝某2為支付工人工程款,從被告人處貸2000萬元高利貸,王某某讓謝某2用民權縣城波爾多風情街6號樓一至三層抵押。
謝某2先期支付200萬元作為兩個月利息。
后謝某2又陸續支付利息、違約金430萬元。
自2015年5月份,謝某2無力支付利息。
王某某每天要求謝某2到其辦公室報到還錢。
2015年10月20日,王某某逼迫謝某2將面積為8330平方米的波爾多6號樓一至三層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價格折抵謝某2貸其的高利貸,強行賣給其實際控制的民權易銘商貿有限公司。
經價格評估,該房每平方米價值5300元,總價值4414.9萬元。
28、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0月8日期間,被害人劉某多次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并向王某某支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
2015年10月9日,王某某以將劉某先前向其抵押的民權縣城香樟園小區十間商鋪賣掉相威脅,強迫劉某將民權縣城格蘭藝堡小區15號樓3號、6號兩間共計714.99平方米的商鋪,以每平方米4600元的價格賣給自己。
后經價格評估,該房每平方米價值6800元,總價值486.1932萬元。
29、2017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不給被害人白某、謝某1夫婦變更民權新恒泰置業有限公司股權相威脅,迫使白某、謝某1夫婦將民權高鐵站前蝴蝶樓1號樓以每平方米4180元的價格出售給自己,折抵白某、謝某1夫婦欠其的215萬元,后經價格評估,該房每平方米價值9000元,總價值2007.09萬元。
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
二、不正當干預,對有關人員施壓并威脅也能構成強迫交易罪。
被告單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郭文貴通過馬建以國家安全部門派員或發函進行干預,或者指派公司人員直接施壓等方式,在公司收購股權、增資擴股等多筆交易和經營環節,多次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施壓、威脅,排除競爭對手,損害他人合法經營權益,獲取巨額非法利益,嚴重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危害特別重大,影響特別惡劣。
犯罪事實:2008年至2014年,被告單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政泉置業有限公司,2012年7月16日更名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政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郭文貴(在逃)為進入金融證券領域,決定以政泉公司的名義收購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民族證券)的股權并實現控股。為排除收購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礙,郭文貴找到時任國家安全部副部長馬建(另案處理)幫助解決,馬建表示同意。同時,郭文貴指使時任政泉公司投資顧問的被告人郭漢橋、時任民族證券董事長的被告人趙大建具體負責收購事宜。在收購民族證券股權及增資擴股過程中,郭文貴經與馬建共謀,由馬建以國家安全部發函或派員的方式進行干預,郭文貴還指使被告人郭漢橋、趙大建直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直接施加壓力,威脅、排擠競爭對手,最終使政泉公司實現控股民族證券的目的。具體事實如下:
2009年,郭文貴獲知石家莊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4日更名為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家莊銀行)欲轉讓其持有的6.81%民族證券股權的消息后,指使被告人郭漢橋、趙大建具體負責操作收購該部分股權。因民族證券股東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集團)不愿放棄收購,郭文貴遂找到馬建,馬建指派時任國家安全部工作人員高輝、滿永平,郭文貴指派郭漢橋多次到東方集團威脅該集團負責人,迫使東方集團放棄了優先購買權。之后,政泉公司以人民幣2.908251億元(以下幣種未注明的,均為人民幣)的價格收購了上述股權。
2010年,在首都機場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首都機場)轉讓其持有的61.25%民族證券股權的過程中,為確保收購該部分股權,郭文貴找到馬建,馬建以國家安全部的名義向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致函,要求民航局在轉讓首都機場持有的民族證券股權時對政泉公司優先考慮,二人又分別指派高輝、郭漢橋與首都機場負責人談話進行威脅,迫使首都機場設立有利于政泉公司的受讓條件。同時,郭文貴在得知東方集團有意參加本次收購后,又與馬建分別指派高輝和郭漢橋、趙大建到東方集團對其負責人直接進行威脅,逼迫東方集團再次放棄了優先購買權。之后,政泉公司順利以16億元的價格收購了上述股權,所持民族證券股權增至68.06%,成為控股股東。
2013年,郭文貴推動民族證券召開股東會,決定分兩批增資擴股,政泉公司完成第一批增資42億元后,為了確保民族證券實現與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證券)并購重組,郭文貴指使趙大建以民族證券的名義,向參加第二批增資的東方集團等公司發函要求不得增資。在遭到東方集團拒絕后,郭文貴和馬建分別指使趙大建、高輝到東方集團威脅其負責人,迫使東方集團放棄了增資。2014年,政泉公司所持民族證券股權增至84.4%。
2014年8月,民族證券與方正證券完成并購重組,方正證券收購了民族證券100%股權。通過本次重組,政泉公司原持有的84.4%民族證券股權置換為17.99561764億股方正證券股票。經鑒定,截至2015年8月10日案發,政泉公司通過上述強迫交易行為所取得的17.99561764億股方正證券股票市值扣除投資支出60.908251億元,非法獲利119.04792542億元。
2015年8月11日,被告單位政泉公司持有的上述17.99561764億股方正證券股票被大連市公安局依法凍結。
判決:對被告單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強迫交易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億元;對被告人郭漢橋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被告人趙大建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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