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宜昌律師在線網 作者:鄭磊律師 時間:2017-05-22 16:14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64、當事人起訴后又撤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訴處理,不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但起訴后起訴狀已送達相對人后又撤訴或被裁定按撤訴處理的,訴訟時效于起訴狀送達相對人之日起中斷。01、經催告當事人仍然未交納訴訟費法院裁定按照撤訴處理,訴訟時效是否中斷|第34輯
案情摘要
張某與某路橋公司因土石方拉運款項簽訂合同,約定工程結束后30天內支付95%,剩余在以后的90天內付完。工程于2000年9月30日完工,之后路橋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張某于2001年2月9日向路橋公司住所地中級法院起訴,請求路橋公司支付工程款,同時遞交了緩繳申請,法院立案后2001年3月1日催張某繳納訴訟費,張某未按照規定繳納,法院于2001年8月14日裁定自動撤訴處理,法院未向被告送達訴狀。2003年7月2日,張某再次向該中院起訴,路橋公司提出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即使張某未繳費自動撤訴處理,也視為主張過權利,判決路橋公司支付工程款。路橋公司上訴,二審認定張某不按照規定繳納訴訟費是放棄訴訟權利,視為未起訴,本案訴訟時效到2001年1月31日屆滿,張某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張某訴訟請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見
當事人起訴后未依法繳納訴訟費,經催告后仍不繳納,法院裁定按照撤訴處理,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因為撤訴是當事人依其意思放棄起訴而發生法律后果的行為,是當事人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按照訴訟法上“訴的撤回,視同未起訴”的訴訟原則,不發生起訴的效果,自然也就不產生訴訟時效的中斷。
從訴訟時效的客體看,其客體是請求權。請求權是相對權,必須向相對人送達才產生請求權的效果。權利人向法院起訴或者反訴本身,請求權的意思只是達到了法院,法院不是請求權的相對人,只是請求權的居中裁判者,而未經法定程序達到相對人時,不能視為當事人已經行使請求權。當法院已向對方當事人送達訴狀后,請求的意思表示已經達到義務人。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已非起訴,而是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權利,這是這種主張是通過法院送達的。這時的法院所起的作用并非裁判者,而是意思表示的傳遞者。此時法院和普通的意思表示傳遞者并無區別,在此種情形下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但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已經不屬于《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的第一種情形即提起訴訟,而是屬于該條規定的第二種情形即當事人主張權利。
本案中,經催告當事人仍然未繳納訴訟費,法院裁定按照撤訴處理,起訴狀副本未送達給相對人,張某既未通過訴訟方式,也未通過訴訟以外的方式向相對人主張權利,故不構成訴訟時效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