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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鄭磊律師,通話錄音可以當證據使用嗎?

        來源:宜昌律師在線網  作者:宜昌律師鄭磊  時間:2018-05-16 22:30

         
        請問鄭磊律師,通話錄音可以當證據使用嗎?

        宜昌律師鄭磊:
        民事案件中,很多場景當事人舉證比較困難,一般只能提供證人證言,且多為親友證言,通常證明力不大。對方當事人也常以此作為抗辯,主張不予采信。為了收集有利證據,當事人往往會不經對方同意,錄制雙方談話錄音或電話錄音。那么對于此類視聽資料是否可以認定呢?

        1、1995年最高院在《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該批復嚴格強調了視聽資料的合法性,但在許多案件中,如果完全忽視這些錄音證據,法院往往無法弄清案件基本事實。

        2、后來制訂的《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條款則降低了證據合法性的要求,認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所取得的證據就可認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脅、利誘、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就不應采用,即所謂的“毒樹之果”原則。

        3、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原則。什么是蓋然性原則呢?即這種高度達到“法官基于蓋然性認定案件事實時,應該能夠從證據中獲得待證事實極有可能如此的心證,法官雖然還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經能夠得出待證事實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結論”的程度即可。錄音證據也是這樣,錄音足以讓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那么就可認定該法律事實達到客觀真實。錄音證據能證明其真實性,并且不構成侵權,能讓法官相信錄音證據的證明內容是真實的,就應當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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